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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3:11关于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07号
申请人:广东迅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30575号“GAME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5283号“GAME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07898号“GAME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品牌的情况下不但不避让,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存在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企图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申请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网上商城相关资料、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2、相关产品销售发票、报关票据等;
3、部分网络报道、网络搜索结果;
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被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商标;
5、被抄袭品牌资料介绍;
6、商标无效宣告、异议案件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充电器”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3件商标,如“小神龙”、“PXP”、“儿童腾讯手表”、第34715435号图形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充电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申请人“GAMEMAX”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前述标识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实难谓之巧合。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或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此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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