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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5056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2:54关于第3035056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26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优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30350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0871号、第3055505号、第334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常与“全球通”联合使用,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全球通”、图形的恶意摹仿,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全球通”品牌1998-2000年调查数据及分析》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广告合同;
3、2004年-2012年在申请人公司开通全球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复印件;
4、第38类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和通报;
5、在先胜诉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等服务、第38类“电话业务”等服务、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在与“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图形、“全球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全球通”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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