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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32546号“神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0:25关于第39432546号“神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87号
申请人:卓月桂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海波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9432546号“神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名下商标多达160件,且部分标识完整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已被多家在先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并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众多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需求的合理限度,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或恶意傍靠他人知名品牌,攀附他人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止。
2、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六十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阿里药堂”、“家乐厨”、“资药堂”、“金钱豹”、“金龙鱼”等。在商评字[2022]第0000007689号、商评字[2022]第0000169133号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上述决定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在近二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60件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阿里药堂”、“家乐厨”、“资药堂”、“金钱豹”、“金龙鱼”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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