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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90602号“蜀大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9:49关于第31390602号“蜀大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31号
申请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喻丰(原被申请人: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9日对第31390602号“蜀大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蜀大侠”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原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明知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依然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许可合同;2、各位明星在申请人处就餐及部分门店火爆实况;3、申请人火锅店统计及部分店面;4、申请人获得的荣誉;5、申请人部分宣传推广图片;6、原被申请人工商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3年3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原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原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豆捞市集火锅”、“九格市集火锅”、“龙坎市集火锅”、“北美市集火锅”“老九门市集火锅”等商标,现多数商标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蛋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且申请人未能就双方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的商标存在充分举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原被申请人不但短期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蜀大侠”商标,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豆捞市集火锅”、“九格市集火锅”、“龙坎市集火锅”、“北美市集火锅”“老九门市集火锅”等标志的多件商标,现多数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对此,原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属于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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