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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7304号“华木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1:55关于第66537304号“华木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3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7304号“华木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2638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79947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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