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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65031号“刘奶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1:39关于第46965031号“刘奶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77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65031号“刘奶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41196号“刘奶奶”商标、第26549677号“刘奶奶”商标、第28642354号“刘奶奶吃牛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食用海藻提取物;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酸奶;奶饮料(以奶为主);食用油;果冻;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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