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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0954号“OKAY SHIPP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0:15关于第67100954号“OKAY SHIPP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74号
申请人:湖北勤达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0954号“OKAY SHIP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6189号“OKAY 5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58799号“OKAY INTELLIGENT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23588号“BE OK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53959号“OK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774669号“Okay Packag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未定,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展会图片、银行凭证、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OKAY SHIPPING”,与引证商标一呼叫部分“OKAY 56”、引证商标二“OKAY INTELLIGENT EDUCATION”、引证商标三“BE OKAY”、引证商标四中的呼叫部分“OKAY”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和促销服务”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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