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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79584号“梦谷歌MENGGU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5:30关于第40979584号“梦谷歌MENGGU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53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尚豪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40979584号“梦谷歌MENGGU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GOOGLE”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谷歌”作为唯一对应的中文翻译,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梦谷歌MENGGUGE”完整包含申请人驰名商标“GOOGLE”的唯一对应中文翻译“谷歌”,构成对申请人第1451705号“GOOGLE”商标、第1471705号“GOOG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翻译及对第5122682号“谷歌”商标、第5122681号“谷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认定申请人“GOOGLE”、“谷歌”商标在第42类“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以及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牟取不当利益而恶意注册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介绍及网站;
2、申请人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年报;
3、有关申请人知名度、所获奖项、市场地位的媒体报道;
4、ASO114和App Annie网站有关GOOGLE的用户评价统计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调研报告;
6、申请人世界范围内商标申请注册列表;
7、有关申请人维权的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被子;床罩;床单和枕套;蚊帐;床上用毯;枕巾;家具遮盖物”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通过计算机编制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一至四的翻译、摹仿和抄袭。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GOOGLE”、“谷歌”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第42类“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以及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谷歌”、“GOOGLE”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商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商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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