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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977447号“木晒尔天丝 MSE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5:17关于第31977447号“木晒尔天丝 MSET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60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杰立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1977447号“木晒尔天丝 MSE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6012号“天絲”商标、第10866330号“天丝”商标、第27348184A号“天丝”商标、第34022608号“天丝”商标、第29608711号“天絲”商标、第1995389号“木代尔”商标、第60904097号“木代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人造纤维素生产商,“天丝”是申请人注册商标和核心品牌名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是典型的恶意抢注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反复抢注申请人TENCEL、兰精、木代尔等商标,还抄袭抢注了知名品牌名称及商标,如阿玛尼、古驰、菲拉格慕等。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992年到2013年天丝品牌发展历史介绍;官网、微信号对天丝TENCEL品牌的介绍;兰精公司天丝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档案;兰精公司天丝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申请人与罗莱家纺、爱慕内衣等国内知名品牌联名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资料等;吊牌示例;活动的照片及报道;宣传推广报道;申请人及“天丝”、“TENCEL”品牌获得的部分国际奖项;2018年、2021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的说明;2018年申请人22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的说明;2021年申请人18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商标的声明;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申请人“天丝”“木代尔”系列在先引证商标档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申请人“木晒尔天丝 MSETS”“木醇天丝 YJMCTS”商标与申请人“天丝”系列引证商标近似的在先生效裁定;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打印件;被申请人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列表及商标档案打印件;被申请人抄袭其他在先知名品牌及商标的商标档案打印件及被抄袭的在先知名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3类“人造毛线”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五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四、引证商标四、七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五、申请人曾于2021年4月7日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10776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其予以维持。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
六、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2类、第23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11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天丝、兰精、木代尔、树叶图形等近似,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无效宣告申请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和事实,我局已在商评字[2022]第000010776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对进行了审理,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进行审理。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五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毛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毛线和粗纺毛纱;毛线;绳绒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五可知,被申请人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11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天丝、兰精、木代尔、树叶图形等近似,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同时,被申请人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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