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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11744号“BOUR Bononud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9:10关于第66111744号“BOUR Bononud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89号
申请人:杜志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1744号“BOUR Bononud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61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65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791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63382号“BOUC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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