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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0083号“小龙翻大江THE WAY OF THE D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3:41关于第68080083号“小龙翻大江THE WAY OF THE
D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71号
申请人: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083号“小龙翻大江THE WAY OF THE 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4027938号“御飞张及图”商标、第9662880号“御龙天下YU LONG TIAN XIA及图”商标、第14321050号“常福龙CHANG FU LONG及图”商标、第11843269号图形商标、第17815375号图形商标、第14476658号图形商标、第57703631号“德顺茗岩 DE SHUN ROCK TEA及图”商标、第21851929号图形商标、第12896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 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等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人主体资格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权利基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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