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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5956号“GON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7:53关于第65005956号“GONE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3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5956号“GON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3487号“Gro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47619号“Gro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便携式取暖器;干燥器;灯泡;多功能电锅;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GONEO”与引证商标一“Gronro”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灯;照明用发光管;照明设备和装置;烤面包器;电力煮咖啡机;电炊具;电热水壶;个人用电风扇;头发用吹风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卫生设备用水管;管道(卫生设备部件);龙头;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灯;照明用发光管;照明设备和装置;烤面包器;电力煮咖啡机;电炊具;电热水壶;个人用电风扇;头发用吹风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卫生设备用水管;管道(卫生设备部件);龙头;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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