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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05778号“斐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2:44关于第65505778号“斐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57号
申请人:海南创享数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江苏为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5778号“斐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9212号“茅”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14758358号“茅”商标、第30022825号“茅”商标、第3029842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三项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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