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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845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2:38关于第655845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09号
申请人:山西正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84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3837号图形商标、第28503986号“智库同城通及图”商标、第20836064号“郑科及图”商标、第20319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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