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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8787号“营桥罗布泊 JINNONG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1:08关于第66908787号“营桥罗布泊 JINNONG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1号
申请人:营港中肥化(营口)硫酸钾厂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8787号“营桥罗布泊 JINN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5526号“果园老农 ORCHARD FARMER及图”商标、第5397353号“罗布泊 LUO BU PO及图”商标、第31446657号“罗布泊及图”商标、第2015627号“罗布泊LUO BU PO及图”商标、第38053920号“罗布泊LUO BU PO及图”商标、第31427005号“罗布泊”商标、第1900246号“罗布泊LUO BU PO及图”商标、第38039565号“罗布泊LUO BU 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已经建立了唯一、独立的联系,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外观专利证书、产品照片、合同以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混合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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