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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6346号“零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1:01关于第66516346号“零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67号
申请人:零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6346号“零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零向”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指向自身企业商号的同时也表达了独特寓意。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系列商标的扩展,且是为了满足申请人品牌发展以及市场需求才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71138号“零向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对其进行设计和使用,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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