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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6103号“心满燕足XIN MAN YAN Z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9:12关于第66936103号“心满燕足XIN MAN YAN Z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73号
申请人:上海潺潺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6103号“心满燕足XIN MAN YAN Z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2616、4160963、20642723号“心满意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及特殊的含义,不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5、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具有恶意,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笋干、食用燕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汤、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心满燕足”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汉字“心满意足”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心满燕足XIN MAN YAN ZU及图”中“心满燕足”为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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