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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8462号“富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8:53关于第64968462号“富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93号
申请人:高阳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8462号“富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632号“富得 FA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64438号“富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状态为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检验报告、出库单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食用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豆油;食用菜籽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豆油;食用菜籽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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