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229207号“云禾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4:33关于第67229207号“云禾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78号
申请人:宿州市云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9207号“云禾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8794号“云禾”商标、第15636376号和第27877912号“云生活”商标、第52574749号“云禾生”商标、第16972080号“禾云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权利状态尚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禾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云禾”,引证商标二、三“云生活”,引证商标四“云禾生”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