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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1116号“金福财神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33:29关于第66751116号“金福财神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66号
申请人:五常市食客享念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1116号“金福财神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亦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福财神稻”构成,标识中的文字“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谷粉等商品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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