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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8700号“BY LAS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3:47关于第63878700号“BY LAS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996号
申请人:比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8700号“BY LAS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9467151号“BY LA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19439966号“BY LA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47922号“BY LA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经被宣告无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第20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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