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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4074号“谐美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3:42关于第64124074号“谐美智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730号重审第0000004851号
申请人:上海尼优市场营销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7730号《关于第64124074号“谐美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4141号“偕美 SHARE FOR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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