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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9101号“坤翔停车 KUNXIANG PAR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22:48关于第66489101号“坤翔停车 KUNXIANG
PAR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18号
申请人:陕西坤翔停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101号“坤翔停车 KUNXIANG P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9522号“翔坤”商标、国际注册第576203号“PLASTIMO”商标、第65175282号“坤翔”商标、第32607371号“坤翔”商标、第32775556号“坤翔航空”商标、第33280894A号“坤翔货运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商标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司文化墙、企业月刊、资产标识卡、工作证、宣传手册、员工手册、记事本、停车场岗亭、收费二维码等照片、公众号及官网、软件系统截图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除“停车场电子出票机;停车计时器;电子自动检票机;高速公路收费用电子终端设备;遥控装置;车辆用泊车传感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认读为“坤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导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五、六均以“坤翔”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停车场电子出票机;停车计时器;电子自动检票机;高速公路收费用电子终端设备;遥控装置;车辆用泊车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商品、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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