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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6549号“YUC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0:20关于第67856549号“YUC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96号
申请人:青岛玉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6549号“YU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72548号“YUCHI宇池”商标、第46200125号“御尺YU CHI”商标、第39197223号“豫齿YU CHI及图”商标、第27775807号“屿驰yuchi”商标、第19157002号“昱驰YUCHI及图”商标、第16286066号“禹驰商贸 YUCHI TRADRTS 禹及图”商标、第19195655号“优驰至诚 YOUCHI及图”商标、第65787346号“YUNC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企业进行商业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UCh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中“YU CHI”和引证商标四中“yuchi”及引证商标七中外文“YOUCHI”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八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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