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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6088号“BALI FRUI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10:14关于第66346088号“BALI FRUI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26号
申请人:国王徽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6088号“BALI FRU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58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驳回,目前未有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先一些包含“BALI”或“巴厘”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页;相关行政判决书;百度关于“BALI”一词含义解释;驳回复审决定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中“BALI”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该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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