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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2254号“老谢红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5:16关于第66082254号“老谢红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81号
申请人:唐荣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2254号“老谢红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经营的餐饮店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蓝光时代红街2栋133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经营内容、营商环境等特点独创的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老谢红街”组成,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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