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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6878号“白晶番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5:07关于第66786878号“白晶番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57号
申请人:上海凡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6878号“白晶番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0290号“白晶BAIJING”商标、第3840292号“白晶BAIJING”商标、第11790629号“白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组成元素、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白晶番茄”,使用在指定的黑麻片、南瓜粉、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白晶番茄”,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白晶”、引证商标三“白晶”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南瓜粉一项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南瓜粉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南瓜粉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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