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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7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8:56关于第645579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56号
申请人:佐京川(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广州市亿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德达世(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7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82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82623号图形商标、第605095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原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原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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