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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2554号“林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7:20关于第63722554号“林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57号
申请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2554号“林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9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9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329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4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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