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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5572号“文投医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37:13关于第67455572号“文投医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21号
申请人:陕西文投康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小巴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5572号“文投医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98604号“文投控股”商标、第53687747号“文投金控”商标、第28880856号“文投 360”商标、第10722503号“文投”商标、第53678239号“文投金融”商标、第21802148号“文投控股 CULTURAL INVESTMENT HOLDINGS”商标、第53686337号“文投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行业领域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亦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其余引证商标均包含“文投”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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