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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56583号“凯丽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3:58关于第66056583号“凯丽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58号
申请人: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6583号“凯丽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7425号“凯丽丝K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10408号“凯丽思卡THE CLASSIC 5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11579号“凯丽思卡THE CLASSIC 5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美容院服务、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美容院服务、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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