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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96001号“拉法基博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3:49关于第55896001号“拉法基博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32号
申请人:拉法基博罗(山东)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96001号“拉法基博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72054号“拉法基博罗 LAFAJIBOLUO及图”商标、第55843372号“博罗拉法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17184号“博罗拉法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诉讼请求,维持《决定书》的决定。据此,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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