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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9794号“SLC LAZYPORT SPORT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1:16关于第64329794号“SLC LAZYPORT
SPORT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42号
申请人:康联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木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9794号“SLC LAZYPORT SPORT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9684号“S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6171号“爱之诚诺 S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13404号“RIE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55290号“ACF ACF FIORENT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55289号“A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07026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在先案例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服装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帽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帽、高尔夫球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高尔夫球帽、高尔夫球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高尔夫球帽、高尔夫球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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