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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8490号“邻里生活连锁超市 新鲜生活家 E·家邻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1:09关于第64188490号“邻里生活连锁超市 新鲜生活家
E·家邻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02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龙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8490号“邻里生活连锁超市 新鲜生活家 E·家邻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4790号“邻里生鲜SIPNC及图”商标、第55162147号“浙邻里”商标、第55890339号“邻里”商标、第56778271号“邻里”商标、第55880764号“邻里 回到最初的美好lemon since2012及图”商标、第55184563号“邻里”商标、第56758589号“邻里手打柠檬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所附证据目录与实际提交的证据不符,其在案仅提交了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1、3,其余证据未提交;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注册,目前在诉讼程序中,权利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邻里生活”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具有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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