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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2909号“DO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15:24关于第66592909号“DO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98号
申请人:浙江东信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2909号“DO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4435号“東兮DO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62173号“東系DO 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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