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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94733号“小牛看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08:01关于第56894733号“小牛看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1312号重审第0000004859号
申请人:常州承诺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91312号《关于第56894733号“小牛看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1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30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2193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083560号“小牛”商标、第21865014号“小牛金服”商标、第32132991号“小牛新财富”商标、第28128728号“小牛分期”商标、第22570797号“小牛资本”商标、第27464867号“小牛 ONLINE”商标、第28111712号“小牛微秒贷”商标、第27476115号“小牛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均被撤销并发布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9080291号“小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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