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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89241号“貝能Ben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6:11关于第25789241号“貝能Ben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钟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为然
申请人因第25789241号“貝能Ben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096号决定,于2022年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网上商品信息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助听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名知名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推广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是一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产品包装图片;
4、申请人网上店铺截图;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销售出库单、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产品包装图片、申请人网上店铺截图、商标使用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8月13日止。2022年3月31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撤三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2、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复审商标外,还在第10类上申请注册了第4701995号“声霸”商标、第4709059号“AXON”商标、第25802406号“宝尔通”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网上店铺截图等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有网上订单等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商业领域内流通。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出库单为单方证据,且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加之,申请人在第10类上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故上述证据难以认定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助听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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