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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4896号“Sofia Moe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3:59关于第61984896号“Sofia Moe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366号
申请人:马大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4896号“Sofia Mo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ofia 具有希腊语“智慧”的意思,是保加利亚的首都名称,也是常用人名。“Sofia Moena”含义为“索菲亚模恩娜”,系意大利人名的一种书写形式。与申请商标同时申请的第61984874号的“索菲亚模恩娜”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该商标系申请商标“Sofia Moena”的中文译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ofia”是保加利亚首都索菲亚的英文形式,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在中国法域内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sofia”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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