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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05235号“58培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0:18关于第43105235号“58培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5946号重审第0000001470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5946号《关于第43105235号“58培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5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2339384号“58转铺 58ZP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被驳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应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第42275174号“58厂房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08938号“58商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737317号“58速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187190号“58科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948416号“58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第36743827号“58当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7081269号“58度C 茶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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