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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13478号“HENNA CENTER MB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9:56关于第39713478号“HENNA CENTER MB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297号
申请人:马云增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黄岩豪晖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第39713478号“HENNA CENTER MB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外观专利构成近似,其注册与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先专利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专利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无效宣告材料中仅提交了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并未提供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外观设计专利一直存续、有效,不能证明其享有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外观设计在整体构成及外观设计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的正常发展需求,并无任何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0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化妆品;浴液;焗油制剂;洗面奶;发用摩丝”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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