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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38161号“致牧六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9:01关于第40738161号“致牧六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07号
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致牧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40738161号“致牧六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595477号“至尊六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7601号“养元六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33342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77613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77350号“六个核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21856号“六个核桃 养元 Y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21859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是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六个核桃品牌所获荣誉、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参与制定《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国家标准;
2、销售合同、发票、销售网络分布图、产品销量排名、质检报告、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3、申请人在报纸上、车体上、门头及户外刊登及发布的广告合同、发票及照片、广告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人参加慈善活动;
4、六个核桃维权记录、工商总局: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知识产权--人民网、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九):商标实质审查程序 遏制恶意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21515294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作为本案引证商标。
3、引证商标一至十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核桃饮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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