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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41185号“Pico VR Championshi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8:31关于第58741185号“Pico VR
Championshi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162号
申请人:北京小鸟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1185号“Pico VR Championshi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80573号“PICO”商标、第56083141号“PICOTEST及图”商标、第56267198号“PICO”商标、第58306541号“PICO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及相关活动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申请在先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Pico”与引证商标三外文“PICO”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实验室用离心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遥控装置;放映设备;眼镜;穿戴式视频显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外文“Championships”译为“锦标赛”,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遥控装置;视听教学仪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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