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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1987号“RANGE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4:57关于第60181987号“RANGE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364号
申请人:珀沃泰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1987号“RANGE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5398861号“Range Technologyz”商标、第48731593A号“Toup RANGE by Kakao VX”商标、国际注册第1539559号“RANGEXT”商标、第22079875号“CK range”商标、第9852115号“range”商标、第27383114号“GFRANGE”商标、第31397521号“C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验手纹机;量具;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行车记录仪;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电线圈;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电池”上的复审申请,仅在指定商品“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传感器;电动控制装置;控制板(电)”上申请复审。引证商标一、三、五、七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六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威词典翻译结果、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摘译、产品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验手纹机;量具;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行车记录仪;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电线圈;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电池”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传感器;电动控制装置;控制板(电)”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包含字母“RANG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六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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