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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96413号“LOP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4:45关于第25396413号“LOP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派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皮盒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6413号“LOP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593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电信发射器;无线通讯设备用天线;网络通讯设备;无线通讯设备;无线电设备;遥控用无线电接收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电信用自动交换机;遥控用无线电发射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无线电传送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创造者和所有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之中):
1.购货合同、税务发票、交易明细单、供货发票、订货单、购货发票;
2.交易发票、装箱单、物流单据、邮件资料、销售页面、官网页面、产品标签;
3.杂志文章、公司证明、测试报告、材料清单、沟通信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无线通讯设备;无线通讯设备用天线;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电子信号发射器;无线电设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电信发射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电信用自动交换机;遥控用无线电发射机;遥控用无线电接收机;无线电传送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遥控装置商品,故申请人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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