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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4325号“WOWV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3:27关于第63364325号“WOWV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09号
申请人:海口市戴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4325号“WOWV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89017号“对美好生活说WOW”商标、第62748942号“WOW COFFEE&TEA”商标、第62487900号“WOW COLOUR”商标、第62420879号“WOW VITA”商标、第62339041号“WOW WOMEN OF WONDER”商标、第61578862号“WOW CAPSULE”商标、第60652879号“WOW TEA”商标、第59557688号“WOW”商标、第59560053号“WOW VIP”商标、第59554711号“WOW LABORATORY”商标、第59546719号“WOW LIGHT”商标、第59534339号“WOW STUDIO”商标、第59022697号“WOW MARKET”商标、第50261213号“WOW 乐惠 WALMART 沃尔玛”商标、第22680055号“WOW PLANET”商标、第43925368号“WOW COLOUR”商标、第35584746号“喔轻食沙拉 WOW SALAD”商标、第9020373号“新铺网WWW.SHOPWOW.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三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十八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十四至十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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