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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51111号“贪吃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0:45关于第25951111号“贪吃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言而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太极熊猫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1111号“贪吃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970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地享有极高的声誉。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酒类商品,属于代理机构下属空壳公司,被申请人提起本案撤销申请有不良目的,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企查中有关被申请人介绍;
2、爱企查中徐正标情况;
3、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报道;
4、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的有关被申请人介绍、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等资料均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复审商品无关联关系,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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