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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68864号“泰鸿置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9:27关于第47768864号“泰鸿置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7170号重审第0000001529号
申请人: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7170号《关于第47768864号“泰鸿置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4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049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第120465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第43497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657689号、第14554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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