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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57823号“G.DUCK KID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9:08关于第44957823号“G.DUCK KID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842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4957823号“G.DUCK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以产品设计、生产、经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B.Duck”小黄鸭是申请人旗下的主力品牌,是申请人公司的形象代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27122849号“B.Duck及图”商标、第35195755A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酷乐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叮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密切关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大量摹仿、抄袭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其密切关联企业巴布豆公司、万泰盛公司已被认定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香港小黄鸭公司、温州酷乐小黄鸭公司、哈叮豆公司、巴布豆公司、万泰盛公司与其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申请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详见第494051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1、申请人品牌产品及线上线下店铺情况;
2、申请人品牌IP授权合作合同及汇总;
3、申请人官方账号、品牌推广及品牌百度搜索结果;
4、申请人品牌活动及参展情况;
5、2011年至2019年B.Duck小黄鸭报纸、杂志等报道;
6、被申请人与关联企业香港小黄鸭公司、温州酷乐小黄鸭公司之间的商标对比及商标具体信息;
7、被申请人的申请号为2021301888919、2021301888995等14件专利申请信息、发文信息及缴费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21)粤广南粤第24698号公证书;
9、在先案例及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巴布豆公司侵犯申请人商标权、著作权的裁决文书;
10、申请人产品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线上线下销售产品的信息、店铺装潢及线上销售页面;
11、万泰盛公司、巴布豆公司、哈叮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
12、认定被申请人、巴布豆公司及万泰盛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裁决文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申请争议商标是为了实际经营的需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用揣测方式将被申请人与并不相关的公司进行挂钩关联,企图以此来证明被申请人是恶意注册商标,并无实际依据。商标代理机构是正常商业活动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并不会损害到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在理由书中大量说明自己所有商标的知名度,与争议商标没有关系,争议商标已由被申请人经营多年,具有较大知名度和识别度,已经在市场上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详见第494051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相关裁定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眼罩;药枕”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要用糖浆;眼药水;药枕;消毒纸巾;医用氧”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8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第45类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一千一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B.Duck”、“小黄鸭”商标近似的“G.DUCK”、“几何小黄鸭”、“哈罗小黄鸭”、“太空小黄鸭”、“摇滚小黄鸭 ROCK MUSIC DUCK”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申请人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该《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药枕;救急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所含外文“G•DUCK”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B.Duck”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一千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多件与申请人“B.Duck”、“小黄鸭”商标近似的“G . DUCK”、“几何小黄鸭”、“哈罗小黄鸭”、“太空小黄鸭”、“摇滚小黄鸭 ROCK MUSIC DUCK”等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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