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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1140号“捎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7:54关于第64111140号“捎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31号
申请人:沙果(海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廊坊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1140号“捎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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