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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2425号“BIO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5:39关于第64662425号“BIOSCIE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39号
申请人: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2425号“BIO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系其商号的英译,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5011号“CLEXIO BIOSCIEN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52386号“LDT BIO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59426号“INTREPID BIOSCIE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78395号“REVAISSANT BIO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被相关公众所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和其他类似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中的英文字母“BIOSCIENCE”的字母构成相同,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商业经营服务、直接邮件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BIOSCIENCE”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生物科学”,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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